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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國福國小 - 人事 | 2018-12-04 | 點閱數: 643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7 年 11 月 27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705012400 號函
辦理。
二、查新修正本法(107 年 12 月 13 日施行)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經
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所稱機
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
要人員;復查本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評定屬本法之非
財產上利益,故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考績
表項目初評擬階段,應依本法第 6 條規定自行迴避,並依
本法第 10 條規定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考績評擬事宜。
三、至於公職人員於涉及其關係人即機要人員覆核考績階段如
未自行迴避,其有無故意之判斷參考基準,依法務部 104
年 8 月 5 日法廉字第 10405011230 號函意旨說明如下:
(一)機關長官於覆核程序,或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
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公職人員如係尊重原考績委
員會決議結果未予更動,且有具體事證可認機關首長
就考績委員會已決議之機關人員考績造冊或未能逐一
知悉涉有其關係人之考績,似不宜僅因機關首長之核
章行為即逕認具有主觀故意。
(二)若機關首長於涉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時,對該關係人
初核考績有不同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或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而加註理由後變更之,以及考績委員會會
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機關長官核定,簽報流程中相
關公職人員遇有關係人之考績案件而為退回重擬或更
改之意見時,如未自行迴避,則應可認其具有違反本
法第 6 條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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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

活動 曾麒恩 - NEWS | 2024-03-22 | 點閱數: 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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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禮拜兒童朝會除了導護老師敦敦教誨與議題分享之外,更令人期待的就是學生的 Show time 。
每到此刻,孩子們盡情地展現自我的才能,總把這兒當作走秀伸展台、戲劇舞台、舞蹈場地、表演作品分享園地.......。
真是特別將「精彩國福、活力校園」呈現的淋漓盡致啊!
接著是本週三年級的小舞后帶來的精彩舞蹈,敬請觀賞!

表演藝術中小短劇和成語劇場的演出也是一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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