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時,應依規填寫赴陸申請表及返臺通報表。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9 月 16 日府政行字第 1080210065 號函辦理。
二、因應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本(108)年 9 月 1 日實施,如有進入大陸地區應依旨揭規定辦理。
三、檢附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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