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附表,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說明: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
二.不限於休假當日刷卡消費
(ㄧ)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 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 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 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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