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一、依據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76512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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