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ㄧ、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26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80102859 號函辦理修正。
二、旨揭補充規定修正重點:
(一)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
(二)整併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標準為 2,000 元(薦任級以下人增加 400 元,增幅 25%;簡任級人員增加 200 元,增幅 11.1%)。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修正對照表,並刊登於本府主計處網站(網址: https://as.hl.gov.tw/bin/home.php )「相關法令-歲計類法規」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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