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各機關、學校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支薪事宜。
一.依據行政院 109 年 3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90029441 號函辦理。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 109 年 3 月 19 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惟非屬前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仍照常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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