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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福行事曆及課程計畫

公告 國福國小 - 教導 | 2021-03-16 | 點閱數: 1659

花蓮縣花蓮市國福國民小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1090902 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花蓮縣花蓮市國福國民小學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
情形者。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查詢。
四、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五、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六、本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五)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七、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進行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八、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練。
九、本校應就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學校課程及教材規劃之參考。
十、本校由教導處訓導組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之相關事項。
十一、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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